洛市科〔2022〕80号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洛阳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4日
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两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市科创委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制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方案;
2.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过程管理、评估和服务。
第六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推荐等工作;
2.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3.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4.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5.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考评工作;
3.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其中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一般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市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有较强的创新和研发能力,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重点实验室在研究方向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4.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低于20%。
5.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300万元以上。
6.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7.依托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程序:
1.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填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受理重点实验室申请,结合专家会议评审意见,形成重点实验室拟考察名单。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拟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综合专家组考察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4.经市科技局同意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填写《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重点实验室可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整改、不通过等三个档次,并面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为“通过”的,予以命名、授牌并批准开放运行。验收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一年,一年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整改结果,验收通过的,予以命名、授牌并批准开放运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重点实验室获得的各级财政支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同时接受相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为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活动、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名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主任一般情况下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市内外顶尖专家担任,经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人员和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等组成。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研究人员调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当拥有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依托单位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聘任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服务工作,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市乃至全省、全国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在每年3月份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评估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具体评估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其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四)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
(五)在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重点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
(六)管理不善,绩效极差的,重点实验室日常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及时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变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洛阳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Luoyang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