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浏览人数:163信息来源:孟津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地理标志有其地域性,构成形式一般来说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由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由请人的文件。
2.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四)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五)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